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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金融管理专业会议纪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5-06 生效日期: 1988-08-1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8)217号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日至十六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济南市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金融管理专业会议。刘鸿儒、周正庆、陈元等副行长出席了会议。会议肯定了几年来金融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明确了一九八八年金融管理工作的任务,议定了加强金融管理工作的措施。
  代表们回顾了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一致认为:自一九八四年以来,各级金管部门认真贯彻金融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发展金融机构、开拓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秩序、建立金融法规、培训金管干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确成绩,保障了金融改革的顺利进行,推动了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金融管理工作是一项新工作,缺乏管理经验,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会议研究了一九八八年金融管理工作的任务。一致认为,今年应搞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开拓和完善金融市场。重要搞好基本建设债券、财政债券和国家建设债券发行的监交和落实工作,保证按期如数完成。同时,要大力开办各种有价证券转让业务,尤其要搞好国库券转让工作,争取于年底在全国逐步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二是加强金融机构管理。各行要严格按照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金融改革的要际,搞好金融机构的审批、检查工作,提高金融机构管理质量。三是积极支持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受托的专业银行办好住房信贷、结算等服务工作,促进城镇住房缺席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四是健全金融管理法规。各行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修订部分内容已经过时的法规;对金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制定新的法规,逐步做到依法管理。
  会议就金融管理工作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取得了一致意见。现明确如下:
  1、关于试办证券公司、融资公司、评信公司等中介机构问题。目前阶段,原则上由人民银行组建,先在经济比较发达、有价证券数量较多、金融干部素质较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这些机构。必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证券公司主要任务是办理各种有价证券业务,实收资本金为一千万元,实行股份制。融资公司订办理金融机构之间拆借和其他融资业务,实收资本金为一千万元,可以是人民银行一家出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制的,人民银行要占股百分之五十一以上。评价公司的主要任务是评定企业信誉等级,应办成一个超脱的、公正的、有权威的独立企业法人机构,实收资本金为三十万元。

  2、关于多家办保险问题。保险业在我国有广阔的发展前景,除了继续大力支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拓发展业务外,有条件的地方,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的保险公司、专业性保险公司和农村合作保险组织,实行股份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单独完税。具体方案由各省提出,报总行审批。

  3、关于专业银行设立营业部问题。根据赵紧阳总书记指示精神,为了防止强化条条控制,加强横向经济联系,除已批准者,其余各专业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一律不得设立营业部。

  4、关于财政部门设立信用机构问题。财政部设立信用机构,必须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在业务上接受人民银行领导、管理、监督、检查和稽核。该机构必须同财政部门脱钩,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单独完税的企业法人,不得办成财政部门的附属企业。其资金来源限于财政性预算外资金,不得向社会吸收存款。如经营有价证券转让业务,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并限于财政性债券。财政部门设立信用机构后,其本身不得再经营金融业务,如需对企业贷款,可委托其设立的信用机构办理。

  5、关于专业银行设立房地产信贷部和房地产开发公司问题。为了支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经人民银行一级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可以设立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缴税的房地产信贷部。信贷部可以对外挂牌,但不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专业银行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单独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有关部门批准;如兼营信贷业务,应视为金融机构,报人民银行一级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同时,人民银行对所在地专业银行用于房地产开发投资的资金,不论是独资,还是合资,都要查清资金性质,严禁用一般性存款作为房地产投资。

  6、关于专业银行设立经济咨询公司问题。各专业银行凡设有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部的,已具有经济咨询的职能,不得另行设立经济咨询公司;未设信托机构的行,如确有需要设立独立核算、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咨询公司,必须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批准,保不得经营信用担保、见证等金融业务,不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此外,各级专业银行凡设有信托投资公司的,必须撤销信托部,以改变重迭设置机构的状况。

  7、关于农金服务站问题。农金服务站办理信贷业务,应按金融机构对待。各地分行要会同农业银行对农金服务站搞好调查研究,需要保留的,按规定程序,向一级分行补报审批手续,并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8、关于试办性金融机构审批问题。为了确保金融机构改革有条不紊地进行,凡属试办性的金融机构,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融资公司、评信公司、保险企业、交通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城市信用社联社等,一律由人民银行一级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报总行批准。

  9、关于设立金融机构实收资本金问题。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银行实收资金金分别为人民币十亿元和五亿元;其所属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实收资金金分别为一亿元和五千万元。如经营外汇业务,外汇资本金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执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执行。

  10、关于发行大额定期可转让存单问题。一九八八年仅限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试办,目的在于摸索经验,调整资金结构。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今年暂不办理。

  11、关于邮政储蓄存款转让问题,邮政储蓄存款,按部、行协议规定执行。由于邮政储蓄发展较快,当地人民银行承受能力有限,会议确定,将邮政储蓄存款原价转让给资金短缺的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原价交给融资公司运用。

  12、关于国家建设债券推销问题。各行应据自身条件而定,可以自行代理推销,也可以委托各类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销。
  会议认为:一九八八年金融管理工作的任务是相当艰巨的,一定要加强领导,各行要及时研究解决金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注意充实金管人员,搞好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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