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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法定利率被调整银行是否应执行新利率的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05 生效日期: 1997-10-0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7]61号
中国建设银行办公室:
  你室《关于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法定利率被调整银行是否应执行新利率的请示》[建办函字(1997)第5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4]121号]规定,“改变贷款计息办法。以本次利率调整日为界,利率调整日以后发放的各项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今后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合同利率计息。调整日以前发放的各项贷款仍按原规定的利率计息。合同期满后,改按当日挂牌公告的贷款利率执行。”“此次利率调整从1995年1月1日执行”。根据此规定,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利率被调整,银行执行利率分两种情况:借款合同在1995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履行期间遇利率调整按调整利率分段计息;合同在1995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履行期间遇利率调整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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