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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等六部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加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5 生效日期: 2006-01-25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6]1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等六部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加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文化厅等六部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加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新时期加强和规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行为的一部十分重要的行政法规。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广大文化、体育工作者的辛勤努力,我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已初步形成了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村五级网络体系,为我区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并在广泛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人民体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区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仍处于基础薄弱、发展滞后、欠帐较多、设施简陋及建设与管理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兴建于七、八十年代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普遍年久失修、消防不合格,城市改造过程中,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被侵占、拍卖、拆除及改变其用途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了我区文化、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依法促进我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作用,推动我区文化、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条例》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治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范畴:由国家和社会投资兴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群艺馆、文化馆(站、室)、体育场(馆)、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活动中心);由国家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面向公众服务、以公益性为主、兼有经营性的剧场、影剧院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以下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公益性为主,依法开展各项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努力弘扬和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先进文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三、规划、建设和管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各级人民政府(行署)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行署)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各地应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项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工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和布局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建设标准和用地定额指标等,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事业、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 
  要努力实现自治区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关于'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乡有文化站,村和社区有文化室',以及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到2010年,全区三分之二的地(州、市)要建设和完善能够承办全区性综合运动会和部分全国单项体育比赛功能的体育中心,全区三分之一的县(市、区)体育设施要达到自治区体育先进县标准(即:一个标准田径场、一个灯光篮球场、一个标准游泳池、一个训练房)'的建设目标。要在现有公共文化设施(主要是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文化室)中积极开辟由该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的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体育场(馆)要重视向青少年、老年和残疾人群体开放,尽可能满足各方面群众的文化活动需求。 
  公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当地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投资以当地投入为主,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上级补助及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运行经费投入,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文化、体育经济政策执行。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要以政府为主导,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提倡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实行区域资源共享。 
  五、各地应当在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中确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用地,并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特别是地段较好且符合群众就近参与文化体育活动要求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不得强行'开发'、置换用于商业、房地产等非文化、体育用途。用于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依照法定程序审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在听取同级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依法调整城乡规划,重新确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并不得少于原有面积。依照'先调整、后执行'的原则办理。 
  六、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设计既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又要考虑当地实际,并兼顾社会的长远发展。建设方案应先由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本着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进行设计。要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 
  七、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城市居民住宅区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规划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国家标准GB50180-93)和《村镇规划标准》(国家标准GB50188-93)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建设方式,或者由实施建设单位出资修建,社区居(村)委会以成本价购买使用;或者将批准的规划建设用地交由社区居(村)委会实施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对违规者,其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其建设工程不得验收、投入使用。 
  八、因当地城乡建设整体规划确需拆除原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据《条例》规定,组织专家和文化、体育部门专业人员论证,在征得上一级文化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凡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拆除或改变其用途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标准和规划要求,不得小于原有建筑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后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归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九、各级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使用管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需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提供文明、优质服务,确保公共财产和公众的安全。 
  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从自身功能、特点出发,并结合当地公众的作息规律,合理安排开放时间。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群艺馆、文化馆、影剧院和城市街道文化站、社区文化室应坚持每周7天开放,不少于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开放时间;农村文化站(室)应根据农牧业生产的季节特点,合理安排开放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应适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艺活动项目。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每天早、晚向公众开放,企事业单位的体育场(馆)应当定期向社会开放,学校的体育场(馆)在节假日期间应当对学生免费开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停开放的,应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 
  十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适当收费,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指导性收费意见,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文化、体育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应予以免费或优惠开放。所收费用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收支情况应接受同级文化、体育、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不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服务性收费而抵减其正常经费。 
  十二、凡由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除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大型文化活动和公益性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出租设施、设备、场地用于非文化、体育用途的经营项目。 
  十三、对违反国务院《条例》造成公共文化体育阵地萎缩、设施损失的行为,由上级文化、体育、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职能组织查实后,上报上级人民政府(行署)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该行为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相关部门和主要责任人限期纠正。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四、大力宣传和学习贯彻《条例》精神,严格依据《条例》要求规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行政行为,认真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自治区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督查,以确保我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依法建设、管理的水平不断提高,为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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