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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做好落实市政府《关于杭州市逐步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4 生效日期: 2006-01-24
发布部门: 杭州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
发布文号: 杭教计[2006]6号、杭财教[2006]31号、杭价费[2006]19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财政局、物价局,有关直属学校: 
  根据市政府《关于杭州市逐步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杭政函〔2006〕11号)精神,2006年春季开始,全市将逐步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财政局、物价局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春季开学前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现就我市逐步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全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免收'一费制'规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下同)。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借读生、民办和国有民办学校学生在借读费或学费中按公办学校'一费制'规定的杂费标准相应扣除。 
  二、各区、县(市)应按杭政函〔2006〕11号文件要求逐步免收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规定的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市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和国有民办学校学生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后,取消代管费收费项目。 
  三、为了确保学校开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在保障原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前提下,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财政局在开学前对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民办和国有民办学校)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进行测算,按测算金额全额拨付到学校,并保证义务教育阶段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于开学后20天内将全校实际报到学生名册报所在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财政局,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财政局。经所属教育局、财政局审核后,按实结算。 
  五、要继续实施困难家庭中小学生教育资助券和人民助学金制度,继续做好农村中小学困难家庭学生'爱心营养餐'工程,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六、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后,各学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和联系卡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教育乱收费。严格代办服务收费管理,严禁将免收的各项费用以代办服务形式收取。 
  七、今年3月底前,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财政局、物价局将本地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情况分别报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及时反映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全市免费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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