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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省安全办《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值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4 生效日期: 2006-01-2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安[2006]4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值班工作的通知》(黑安办发[200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按照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春节期间信息报送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函》)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节日期间,要亲自带领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是重点做好供水、供热、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过上祥和、喜庆的春节。 
  二、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委办公厅《函》和省安全办《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地区节日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3人以上事故等重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统计上报工作,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1、发生死亡事故的,要按照省安全办《通知》中附件4的要求传真至省建设厅安全站,其中:发生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生产事故的,同时电话通知省建设厅安全站阎琪(电话:13039987023);发生燃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城建设施安全生产事故的,同时电话通知省建设厅城建处王国君(电话:13904509935)。 
  2、1月29日-2月2日期间,每日15时之前,各地将本地区建设安全生产情况传真上报至省建设厅安全站; 
  3、2月3日(初六)中午12:00前,请各地按照省安全办《通知》中附件2的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填报完整,传真至省建设厅安全站; 
  4、以上要求的上报材料,一律打印成文字、可长可短,有情况报情况、无情况报平安,拒绝用电话"打招呼"。 
  三、各地要确保24小时值班人员在岗值守,通信设施保持完好畅通,尤其是各市地建设安全站(科)长必须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省建设厅安全站传真:0451-53623034 
  附件: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值班工作的通知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值班工作的通知 
 
 
黑安办发[2006]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省经委、省国防科工办、省交警总队、省消防局、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人防办公室、省旅游局、省供销社,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尔滨铁路局、民航黑龙江安监办,龙煤集团公司: 
  2006年春节即将来临,为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畅通,确保重大事故和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按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通知》要求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现就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值班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和1月1 3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值班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值班和生产安全事故专报制度,及时、妥善地做好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理工作。要召集节日值班人员开会,明确职责、明确纪律、明确应急处理办法,确保24小时值班人员在岗值守,通信设施保持完好畅通。 
  二、落实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节日期间,煤矿一次死亡1人以上事故、煤矿以外的其他领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要执行专报制度(报表见附件4)。一次死亡(遇险)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社会影响重大及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要立即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值班室。同时,值班人员要密切关注互联网、新闻媒体披露及群众举报的事故信息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及时向领导反映,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报告。 
  三、按时上报节日情况。请中省直有关单位将节日期间值班安排情况(见附件1)于1月25日前传送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87017077,传真:87017033); 
  各市(地)和中省直有关单位于2006年2月3日(初六)l 7时前,将本地区、本系统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各类伤亡事故汇总数据(见附件2、3)传送至省政府安全生产委会员会办公室值班室(联系电话及传真:0451-870l5800)。 
  另外,请各市(地)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汇总、掌握其节日值班安排情况。 
  附件: 
  2、市(地)春节期间事故情况统计表(略) 
  4、伤亡事故传真报告(略)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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