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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保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01 生效日期: 1997-09-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并召开了全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这是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后,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又一项重大决策,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对于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本养老保险涉及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使银行、人保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更好地学习和领会国务院《决定》精神,增强养老保险意识,推进银行、人保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特编写本宣传提纲。
  一、全面理解《决定》的目标和原则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为解决企业之间负担离退休费用畸轻畸重,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互济功能,变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险,均衡企业负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强化激励机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各地区和中央部分行业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改革探索。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全面地总结了改革实践的经验,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指导了全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33号文件,中心任务是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变“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险;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6号文件,中心任务是落实“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形成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新机制;这次国务院的《决定》,中心任务是实现统一全国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统一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统一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形成。
  这次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是:?
  至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至实行“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为迎接人口老龄化高峰作好准备;
  至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增强个人自我保障的责任和意识;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贯彻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至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要通过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覆盖到城镇各类企业和劳动者;
  至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至社会保险政策要统一,管理要法制化;?
  至要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是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与养老保险相关的有三个不容回避的现实:一是人口多,底子薄的基本国情,不允许把社会保障水平搞得很高,更不能全由国家、政府包下来;二是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就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特别是社会保险方面,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三是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已有40多年的历史,且人口老龄化来势迅猛。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不能不考虑这样一种历史和现实状况。
  正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深刻认识,借鉴国际上社会保险发展的经验和教训,中央提出把社会统筹的长处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结合起来,创造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实质就是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把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勤奋劳动结合起来。为加快经济发展,提高效率,必须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方面更多地体现劳动差别,必须引入激励机制,而个人账户是一种较好地体现形式。个人账户能直观地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高低和劳动贡献的大小,把待遇水平同职工在职贡献大小紧密地联系起来。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缴费职工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具有惟一性、终身性和继承性。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职工的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划入职工的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优惠利率计息。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直接与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挂钩,多缴多得,少缴少得。对于寿命长的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继续用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其养老金至终身。
  在国务院没有作出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存在着基本养老保险多种办法并行,基金收缴办法不规范,有的提取比例过高,个人账户规模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差异较大等问题,这次国务院的《决定》是通过对全国两年多的改革实践经验进行认真总结,经过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基础上形成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规定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二是统一个人账户的规模。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为每个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最终降至3%。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三是统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称“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含行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称“老人”),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称“中人”),其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过渡、待遇水平基本衔接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为本人退休前月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乘以计发系数再乘以本《决定》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如果以上三项之和与老办法相比仍偏低,则另发给一定数额的补贴,确保“中人”退休后的实际待遇不降低。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从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
  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我国是一个12亿人口的大国,生产力水平还相对落后,加上人口老龄化来势迅猛,工资货币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基于这种状况,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必须同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基本养老保险只能满足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是建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职工不同层次、不同水准的保障需求要通过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来实现。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人寿保险。为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银行、人保系统将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的经济负担能力和职工个人收入情况,积极举办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三、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务院的《决定》,推进银行、人保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经国务院批准,银行、人保系统(人、工、农、中、建、交、中保)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从统筹运转情况看,建立了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实行了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按标准及时足额支付了基本养老金,加强了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从而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银行、人保系统广大职工的衷心拥护,维护了职工队伍的稳定,增进了社会安定。
  目前,银行、人保系统已组成由各总行、总公司参加的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起草小组,正在抓紧测算,研究、制定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和有关配套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事关重大,影响久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单位领导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决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为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为推动银行、人保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而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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