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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吉林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参加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0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6]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吉林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参加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吉林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参加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5〕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参加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财政拨款(包括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参加工作人员,从聘用下月起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暂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参照现行参保国有单位的缴费比例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年度月平均应发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按月缴纳,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本人月应发工资总额超过当地上年度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分账管理,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利息组成。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每年按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储存余额可以继承。统筹基金由单位缴费、利息和滞纳金等构成,用人单位缴费计入统筹基金。同级财政部门要将对单位缴费补助部分纳入预算。 
  四、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新参加工作人员,自被聘用的下月起,由用人单位申报,经同级人事部门核准,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五、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申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意退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 
  六、参保人员在省内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转移到企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接续;参保人员转移到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全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也关系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人事、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配合,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确保此项政策的贯彻实施。 
  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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