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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否出具平反证明事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6-08 生效日期: 1983-06-08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布文号:
吉林省司法厅:   你厅(83)吉司发公字47号《关于如何对待李日男申办其父的平反公证书的请示报告》收悉。经商外交部领事司,可由为李日男之父李哲汉平反的单位出具为其平反的证明,交当事人直接发往国外使用即可,不必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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