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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纪委驻省地方税务局纪检组关于转发省纪委《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人股煤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8 生效日期: 2006-01-18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陕地税纪发[2006]2号
中共陕西省纪委驻省地方税务局纪检组关于转发省纪委《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人股煤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纪发[2006]2号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纪委《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纪发[2006]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继续加强对清理纠正工作的组织安排,并于每月25日前将清理纠正工作情况和有关数据按统一格式汇总上报省局纪检组监察室。 
 
 
中共陕西省纪委驻省地方 
税务局纪律检查组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中共陕西省纪委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陕纪发[2006]1号 
 
各市(区)纪委、监察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贸委、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纪检组,咸阳、铜川、渭南、榆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现将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5]17号)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继续加强对清理纠正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登记申报情况的排查核实和相关人员的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特别是对煤矿比较集中却无人申报的地方,要认真核查其清理纠正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情况,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2006年元月起,省上建立动态报告制度,各地每月28日前,要将清理纠正工作情况和有关数据按统一格式汇总上报(详见四部委附件)。 
 
 
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陕西省监察厅 
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煤炭工业局 
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六年一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今年8月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5]12号)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开展工作,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清理纠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对进一步做好清理纠正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充分认识清理纠正工作对于整顿煤矿秩序、加强煤矿安全工作及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维护法律纪律严肃性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清理纠正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对已取得的成绩绝不能估计过高;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扎实地抓好清理纠正工作,真正做到令行禁止。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纠正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登记申报情况的排查核实和相关人员的处理工作 
  要抓紧完成对登记申报情况的排查核实,按规定做好相关人员的后续处理工作。重点对登记申报人员的投资入股资金的来源、撤资、收益上缴等情况逐一进行核实,并区分情况,按照四委(部、局)《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纪办[2005]383号)的要求作出处理,坚决防止出现弄虚作假、"明撤暗持"等问题。 
  二、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 
  各地清理纠正工作小组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督查工作。特别是对煤矿比较集中却无人申报的地方,要认真检查其清理纠正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情况。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要督促整改;对工作走过场的,要责成其"补课";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要加强跟踪督办。四委(部、局)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和掌握的线索,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群众反映、举报较多的地区进行实地督查。各省级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对四委(部、局)督查组交办的需要核查的问题和线索,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并上报结果。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各地区要注意通过多种渠道掌握案件线索,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未按规定登记申报的典型案件。要继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不断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已设立的举报信箱、举报电话,要有专人负责,继续发挥作用。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委(部、局)将根据有关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由四委(部、局)直查和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对明确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有关省(区、市)清理纠正工作小组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并上报查处结果。 
  四、建立动态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和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决定建立动态报告制度。各地每月按统一格式汇总上报清理纠正工作开展情况和有关统计数据(见附件)。四委(部、局)将根据各地清理纠正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编发简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清理纠正工作中,要注意加强对长效机制的研究和探索,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定,不断完善预防合治理煤矿生产领域中违法违纪问题的联合工作机制。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附件: 
  1.2005年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数据汇总表(略) 
  2.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月报表一(略) 
  3.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月报表二(略)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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