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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整顿和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3 生效日期: 2006-01-13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整顿和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重庆市整顿和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为打击非法营运,维护道路客运行业稳定,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崔坚、周天云、何智亚,市交委主任丁纯、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为副组长,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信访办、市工商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以及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公安交警总队、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市公安局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市整顿和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打击、整治非法营运,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维护道路客运行业稳定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运管局,由市交委梁培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信访办冯跃、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谭卫、市公安交警总队肖文武、市公安局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公室宋志军、市运管局刘艰、何宗海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9186572(白天)、89186581(夜间)、89183031(白天),联系人:何宗海13883908999,陈宁13708301999。 
  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道路客运行业形势,制订相应措施。建立信息沟通制度,通过情况通报、工作简报、文件传递等方式保证信息畅通,资源共享。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打击、整治非法营运,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维护道路客运行业稳定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重点整治车辆入户手续及营运手续不齐、违规营运。 
  (二)坚决整治租赁车违规经营或从事出租车客运活动。 
  (三)严厉打击未经法定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投放运力行为。 
  (四)严肃查处违反交通秩序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案件。 
  (五)制订应急预案,防止堵塞交通、大规模集访和罢运等事件发生。 
  (六)坚决净化客运市场,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职责分工 
  (一)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负责牵头组织本辖区内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整治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建立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稳定预案体系;负责实施领导小组部署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市交委 
  1.督促具有合法资格的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完善车辆营运手续。 
  2.与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联合发布通告,密切配合,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对违规和非法营运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惩处,严厉打击。 
  3.向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书面报告关于渝黔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公开招标的情况。同时做好部分未中标客运企业和人员的思想工作。 
  4.依法实事求是答复要求获得线路经营权、威胁罢运的经营者;做好有关工作,争取不明真相的长途客运车主和驾售人员的理解和支持。 
  5.严厉查处违规经营、非法营运、擅自罢运、影响客运交通秩序的企业和个人,直至收回经营权、取消营运资格。 
  6.制订并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运力调配预案,确保广大群众顺利出行。 
  7.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的管理工作,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工作,积极争取国务院有关部门早日来渝验收,进一步细化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方案,确保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市公安局 
  1.客车使用临时牌照超过1月的,不再续发新的临时牌照,并作为无牌照车辆查处。 
  2.暂停办理租赁汽车企业新增车辆的入户手续。 
  3.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在城区道路上违法违规运行、随意上下客、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和管理。 
  4.积极收集掌握道路客运、出租客运和城市公交行业稳定形势动态,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人头的排查;对有预谋、有组织的串联罢运,堵塞、阻断交通,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和执法人员等行为,要加大侦查和打击力度,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确保良好的客运治安秩序;对涉嫌经济犯罪的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保障领导小组各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作机关的安全。 
  (四)市信访办 
  掌握影响道路客运行业稳定的企业和人员的情况,召集有关企业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教育,排除不稳定隐患。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果断措施处置规范工作中的稳定工作和突发事件。制订并组织实施应对大规模集访、上访事件的工作预案。 
  (五)市国资委 
  监督国有运输企业守法经营,责成其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摸排稳定情况,制订措施,确保稳定,落实责任,对出现不稳定情况的,严格行政问责制,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 
  (六)市监察局 
  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对各有关执法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纪涉案公务人员坚决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七)市工商局 
  1.暂缓审批设立新的汽车租赁企业。 
  2.对汽车租赁企业违规经营、非法营运的,依法严厉查处,直至吊销租赁企业营业执照。 
  (八)市政府督查室 
  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打击整治非法客运,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稳定工作进行督办,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查处。 
  (九)市政府法制办 
  负责道路客运市场秩序规范的有关法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汽车租赁行业管理办法。 
  (十)市财政局 
  按市领导小组的要求落实工作经费。 
  (十一)市委宣传部 
  加强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工作正面宣传,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优势,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道路运输行业遵纪守法,争取广大群众支持配合。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引导阶段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同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联系配合,加大对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工作的宣传和引导。促使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提高认识,自觉守法经营。争取社会各界对规范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二)动员部署阶段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自治县、市)领导小组要根据市领导小组的要求,紧密配合、各负其责、科学分工、认真部署、积极准备、严格执法,确保规范工作的顺利开展。 
  1月16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本地区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制订和工作部署;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完成相关预案并做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准备。 
  (三)集中整治阶段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区两级联动,紧密配合、各负其责,协调一致,积极开展以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为主体的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办事,坚决打击非法营运,严厉查处任何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务必全面完成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工作。 
  1月16日起,市交警总队和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及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执法队伍上路联合执法,严肃查处非法营运企业和从业人员。 
  (四)规范实施阶段 
  在面上的集中整治取得成效后,对下一步道路客运市场、汽车租赁市场、行业管理规范等方面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制定并完善相应的管理法规和市场准入原则。在此阶段中,市公安局、市交委负责研究并起草客车上户程序规定,从源头防止非法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交委负责研究并起草汽车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引导汽车租赁企业守法经营。 
  此阶段工作总体上在2006年上半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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