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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中国沈阳人才市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08 生效日期: 1994-08-08
发布部门: 人事部
发布文号: 人调函[1994]22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在沈阳建立东北人才市场的函》(沈政[1994]53号)悉。经研究,沈阳具备了建立区域性人才市场的条件,同意共同组建区域性人才市场,名称以“中国沈阳人才市场”为宜,由地方管理为主。
  中国沈阳人才市场是我们要组建的区域性人才市场之一,具有一定示范作用,在我国人才市场体系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沈阳人才市场的建设,要使市场(包括市场场所设置、市场组织、市场功能设置等)符合服务于周边地区的要求,注意加强与周边地区人才交流机构的联系和协作;在人才市场的管理中,社会效益、人才效益、经济效益要一齐抓;要抓紧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既要抓硬件建设也要抓软件建设。要加强区域性人才市场理论研究和法规建设,加强人才市场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的研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全国区域性人才市场的发展。
  希望我们密切合作,共同努力,把中国沈阳人才市场建设好。
此复。
                     
人事部
199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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