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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银行深圳罗湖口岸支行与建设银行鞍钢专业支行银行承兑汇票纠纷问题的处理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9-21 生效日期: 1990-09-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0]238号

中国银行深圳罗湖口岸支行、建设银行鞍钢专业支行:
  根据对中国银行深圳罗湖口岸支行与建设银行鞍钢专业支行0043370号一千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纠纷的调查了解,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现作处理决定如下:
  一、中国银行深圳罗湖口岸支行以为承兑申请人华兰德公司深圳分公司拆进资金、增加本行存款为目的,承兑一张一千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履行支付票款的责任。建设银行鞍钢专业支行为及早收回贴现申请人到期贷款,在承兑银行几次电报要求不予贴现的情况下,仍予以贴现的作法是错误的,应吸取教训。但这不影响承兑银行支付票款。

  二、建设银行鞍钢专业支行应按照商业汇票会计核算手续向中国银行深圳罗湖口岸支行收取票款,承兑银行应予付款,不得拒付退票。

  三、中国银行深圳罗湖口岸支行付款时,应向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如承兑申请人账户资金不足,又无能力承担偿付的责任,应向为该承兑汇票的保证人华兰德总公司追索。
  以上决定,接此文后须立即执行,不得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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