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司法部关于现已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或工人是否能授予律师资格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6-18 生效日期: 1985-06-18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桂司公律字(85ぉ第14号“关于现已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或工人是否能授予律师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以工代干人员或工人取得律师资格,先要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吸收录用干部的手续。对正式录用为国家干部者,方可按照《律师暂行条例》第  条的规定进行考核或考试,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