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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涉外法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6-18 生效日期: 1988-06-18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为了加快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促进我国沿海地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涉外法规的部署和要求,对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现行涉外方面的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进行了清理。清理出来的第一批应予废止的法规17件,经国务院清理涉外法规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查,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附件一)。
  同时清理出来的第一批自行失效的法规11件,也经国务院清理涉外法规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法制局逐件进行了复查,现一并附后(法规名称见附件二),以便各地区、各部门全面了解已失效的涉外法规的情况,利于工作。
附件:一、第一批应予废止的涉外法规目录(17件)
   二、第一批自行失效的涉外法规目录(11件)
附件一:第一批应予废止的涉外法规目录
附件二:第一批自行失效的涉外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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