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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处理境内工商企业向境外非金融机构借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04 生效日期: 1997-03-0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7]7号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办公室:
  你室《关于处理境内工商企业向境外非金融机构借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湘银办[1997]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境内企业借用境外企业款项,无论是本币还是外币,都构成我国的对外债务,借款及借款利率都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二、境外企业在华所设办事处,可以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用外汇购买一定数额的人民币,用于办事处的日常开支和费用,不能用于直接经营活动。
  请你室转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分局对该案中所涉境外企业驻华办事处外汇及人民币账户的使用进行检查,如有违规,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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