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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单位还款计划书可否认定为借款展期有效凭据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17 生效日期: 1997-02-1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7]6号

交通银行办公室:
  你室交银办(1997)002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对借款单位还款计划书是否可认定为借款展期有效凭据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上述文件反映的情况,你行青岛分行的贷款行为发生在1988年,当时有关借款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仅有《借款合同条例》。虽然该条例对借款展期有效凭据问题没有作明确规定,但在第五条、第六条中对借款合同和借款合同应具备的条款作了详细规定。我们认为,借款展期应视为对借款合同的变更,在贷款银行同意借款单位的展期申请后,双方应订立借款展期合同,其条款也应符合《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在实际操作中,如借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贷款银行为催收贷款,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要求借款单位制定还款计划,但不等于同意借款合同展期。
  因此,借款单位拟定的还款计划书不能作为借款展期的有效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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