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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冻结存款如何计付逾期利息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20 生效日期: 1997-01-2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1997]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你分行桂银报字[1996]第100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对被冻结存款如何计付逾期利息问题答复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93年12月1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规定:“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根据上述规定,对不属于赃款但因司法机关冻结而逾期的款项,银行或金融机构应计付逾期利息。

  二、中国人民银行于1993年8月12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补充通知》规定,单位定期存款逾期不取超过原存单期限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对活期存款不计息的单位,逾期部分也不计息。在此之前存入的单位定期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1982年6月1日发布的《单位定期存款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利率放开前拆入的资金逾期的,逾期部分一般按贷款的逾期罚息标准计付利率。
  请你分行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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