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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0 生效日期: 2006-01-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散装水泥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六年一月十日 
 
 
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综函[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规定农网还贷资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港口建设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国家蚕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包括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移民扶助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基金、帮困基金、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以下简称18项基金)于2005年底执行到期。为妥善处理18项基金,财政部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地方和企业的意见,与有关方面进行了沟通和协商,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经国务院批准,现就18项基金的有关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陕西省帮困基金政策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该项基金。 
  二、鉴于其余17项基金情况比较复杂,一些问题尚须进一步研究,故将其原有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06年底。 
  三、财政部将继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对上述17项政府性基金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待国务院批准后按新政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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