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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0 生效日期: 2006-01-10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发布文号: 陕价成发[2006]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水利(水务)局,省属各大灌区管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开票到户工作。各地要抓好对现有开票到户政策的落实,要做到开票到户率和送票到户率双项达到百分之百;对水费征收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今年底以前实现收费人员持证上岗,"收费人员资格证"在全省还没有统一之前,各灌区可自行制作制发。 
  二、严厉打击虚加水量,变相提高水费标准的行为。近年来,虚加水量问题在灌区表现得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各地、各灌区要在农业用水高峰期,指派专人对灌区供水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发现问题及时取证,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严肃处理。 
  三、坚决禁止挪用基层管理费(包括清淤费)的行为。基层管理费归群众管水组织拥有,由水管单位代管。未经批准,国有水管单位不得统一调配使用,更不能将基层管理费转移用途。基层管理费不得用于国有水费应开支的项目,禁止基层水管站用基层管理费收入抵交国有水费。违反以上规定,可视作变相提高国有水费标准,按《价格法》有关规定查处。 
 
 
二○○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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