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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09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大劳发[2006]1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大连市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九日 
 
 
大连市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强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级医疗保险统筹区内的社会监督员聘任工作,向社会监督员颁发聘书及《大连市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证》,组织协调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从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委员、参保单位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人员中聘任产生。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熟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关心医疗保险事业发展,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诚信公道。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贯彻落实医疗保险政策情况,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情况; 
  (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在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等服务过程中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情况; 
  (三)协助做好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工作; 
  (四)参与医疗保险量化考核工作。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实施监督,可采取事先通知或暗访形式实施监督。社会监督员需要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出示《大连市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证》, 
  被监督单位应配合社会监督员的调查工作,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并提供方便条件。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可将监督意见直接向被监督单位负责人反馈,或采用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第八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会议,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二年。聘期内未履行社会监督员职责或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社会监督员的,予以解聘。解聘或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的,须收回《大连市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证》。 
  第十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其它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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