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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书上可否贴受托人照片事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8-16 生效日期: 1985-08-16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厅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四日(85)黑司公字第21号《关于身份证明(委托)书应张贴照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是两种不同的公证事项,上述来函标题不妥。一些公司、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申办委托书公证书,对促进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防止诈骗行为,起到了较显著的作用。为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证书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同意你厅意见,可将受托人的照片贴在委托书左下角(位置同试行格式第一式之二),加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公证处根据公证书试行格式第四式另纸出具公证书,然后将委托书放在公证书前面,装订在一起。
   此外,在国内经济活动中,有关单位所发的工作证和公证处出具的委托书公证书,一般不需公证机关再出具身份证明。对当事人申办身份证明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调查其必要性与可行性,你处可将这方面的情况函告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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