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兼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4-08 生效日期: 1986-04-08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二章第 条规定并按司法部已有规定可做兼职律师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和见习期满,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审核批准,报司法部备案,担任兼职律师

  二、兼职律师每年必须到指定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下同ぉ履行职务满60个工作日。
  各地法律顾问处应将兼职律师的工作情况填入统一格式的表格(略ぉ之内,装入本人业务档案,以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年终检查。
  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兼职律师法律顾问处应报告司法行政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做出停止其担任兼职律师工作的决定。由法律顾问处收回其律师工作证,上缴发证机关。

  三、兼职律师的工作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分配,本人不得私自接受案件;不得私自收取费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兼职律师,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律师资格。

  四、兼职律师每年到所申报的法律顾问处注册登记一次,未经注册登记的,不予分配工作。

  五、在本补充规定发出之前的文件规定若与本补充规定内容相抵触,按本补充规定办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