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人办厅函(1992)7号
贵州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的作用问题的请示》(黔人(1992)4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第 八 条已对你们提出的问题作了详细说明。在此,重申“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其持有者不能与大专毕业生同等对待;但合格的“专业证书”证明其持有者接受过某种专业培训,具有某个专业大专层次的专业知识,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作为一个条件加以考虑。另外,对于不具备大专学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考试时,所考科目与其接受专业培训所科目完全相同的可予免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