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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纪检组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受理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06 生效日期: 2006-01-06
发布部门: 驻陕西省地方税务
发布文号: 陕地税纪发[2006]1号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促进信访举报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地税系统实际,特制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受理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一月六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受理举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受理举报制度,使受理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党章》及中、省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及党政纪行为的举报。 
  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工作。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举报工作的情况。 

    第三条   受理举报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四条   受理举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 受理举报范围 
 

    第五条   受理地方税务局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举报。 

    第六条   受理地方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举报;受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 
 
 
第三章 处理举报、申诉的要求和办法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纪检组、监察室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第八条   各级局纪检组、监察室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九条   各级局纪检组、监察室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第十条   各级局纪检组、监察室处理对党员、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监察对象的申诉,根据分级负责原则,实行责任制。对需要本级处理的要及时办理,不得推诿;对需要转办的,必须迅速转出,不得扣压。除匿名信外,承办单位(指直接核查该案的单位,下同)应视情况与检举、控告或申诉人取得联系。 

    第十一条   群众依法依纪对党员、监察对象或党的组织进行举报和向组织提出申诉,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对举报人和申诉人进行压制和刁难,对打击报复举报人 ,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检举、举报信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署实名举报的信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优先处理,并应在一定的时限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答复;对匿名反映的一般性问题,情节轻微的,经领导批准、可摘要交被揭发者说明情况或转有关部门酌情处理:揭发有重要内容、线索具体的,先初步核实情况,根据初核结果再决定是否查处。对群众多次举报,社会上有反映,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给予提示谈话;对群众反映集中的苗头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和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偏差的党员干部,为了及时纠偏,给予戒勉督导;对通过初步核实已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可不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对其进行责令纠错。 

    第十三条   对上级机关要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上级单位报送处理结果。上级机关对报来的处理结果应认真审核。对处理结果没有异议的,经领导批准,予以了结,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通知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承办单位不能如期报告时,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没有要求报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也应及时处理,不得置之不理。对长期拖延不办的案件,转办单位要及时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要求报结果案件,应报送的相关材料。 
  (一)举报案件报送的材料: 
  1、调查报告和组织处理结论。 
  2、检举人和被检举人对调查、处理结论的意见。如果检举人或被检举人有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3、如果被检举人确有错误,应附有本人检讨、处分决定。 
  (二)申诉案件报送的材料: 
  1、原处分决定和复查、复议结论。 
  2、申诉人对复查或复议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有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3、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第四章 保护与保密 

    第十五条   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 

    第十七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工作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三)署名举报件在下转时,一般转到被检举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并注明保护举报人。 
  (四)举报材料一般不得作为证据,若需作为证据向有关人员出示,应经主管领导批准。 
  (五) 与举报人通信时,不得使用税务机关名称的信封、信纸或标明纪检监察字样的信封。 
  (六)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新闻报道或其他场合公开举报人情况和有关资料(包括奖励和表彰举报有功人员的时候)。 
  (七)不得擅自携带存储涉及举报重要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软件、移动硬盘、优盘外出或带回家中。因公携带以上设备外出的,必须经过有关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对违反第十八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纪检组、监察室要加强信访举报工作,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依靠群众和媒体进行广泛监督;对于已发现的问题,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由于纪检监察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造成越级上访或严重后果的,对相关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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