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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暂行办法》,制定本会计核算手续。
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暂行办法》,各地外汇调剂中心在当地受托结算的中国银行开立专门用于办理境内居民外汇调剂的美汇、美钞、港汇、港钞以及人民币专用帐户,应存有足够的铺底资金。现钞户不计息,现汇户是否计息由调剂中心同受托行双方议定,以上帐户银行应定期发送对帐单,具体发送时间亦由双方议定,现钞户可定期通过钞买汇卖转入现汇户。
三、会计科目:
1.凡本行由于代办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业务,与当地外管局(或调剂中心)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一律通过在“943同业往来”科目下增设“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进行核算。
2.我行按规定向当地外汇调剂中心收取代办费应通过“937金融系统往来收入”科目下增设的“(12)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代办费”帐户核算。
四、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本行只代办美元、港币的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业务。境内居民以美元、港币以外的外汇(或外钞)申请调剂时,银行先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通过汇买汇卖(钞买汇卖)套算成美元后,再按调剂外汇的美元汇买价买入。
五、各分支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暂行办法》受托代办,对私批汇业务必须报经上级管辖分行(计划单列、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境内居民因私用汇,只调给美元、港币外汇或现钞。
核算手续
一、业务处理手续
1.调入外汇:
(1)客户填写境内居民卖出外汇申请书一式两份。
(2)代办处经办人员认真审核申请书中各栏内容是否清楚,正确;核对表内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客户身份证相符。
(3)清点客户递交的外币现钞额与申请书中,填写的买出货币金额是否一致并鉴别其真伪;如为外汇存款、汇入汇款,托收收回款项时,应核对存款人、收款人、受益人与申请卖出人身份是否一致,申请卖出金额是否正确无误。
(4)填制《买入调剂外汇凭证》(一式五联)(此凭证由调剂中心提供)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外币收入传票
第二联:外币贷记通知(送交调剂中心)
第三联:人民币支出传票
第四联:人民币借记通知(送交调剂中心)
第五联:客户回单
(5)经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将买入调剂外汇凭证的第五联加盖代办处业务专用章,与客户身份证及调剂的人民币交客户清点。
(6)在境内居民卖出外汇申请书备注栏内注明买入调剂外汇凭证号码,将申请书的一份作为买入调剂外汇凭证第一联外币收入传票的附件,另一份作为买入调剂外汇凭证第二联外汇贷记通知的附件与第四联人民币借记通知一起送当地外汇调剂中心(送当地外汇调剂中心的申请书及借、贷记通知均应加盖“居民外汇调剂代办处”业务专用章)。
2.调出外汇:
(1)客户填写境内居民购买调剂外汇申请书一式两份。
(2)代办处经办人员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栏内容是否清楚、正确;核对表内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客户身份证件及有关用汇证明相符。
(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因私出境购买调剂外汇的规定》及《关于境内居民因特殊情况用汇的内部审批规定》核定向客户供汇的金额。
(4)清点客户递交的人民币现钞。
(5)填制卖出调剂外汇凭证一式五联(此凭证由外汇调剂中心提供),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外币支出传票
第二联:外币借记通知(送交调剂中心)
第三联:人民币收入传票
第四联:人民币贷记通知(送交调剂中心)
第五联:客户回单
(6)经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将卖出调剂外汇凭证第五联加盖公章,与客户身份证件及调剂的外汇或外币现钞交客户清点;同时应客户要求,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开具外币携带证。
(7)在境内居民购买调剂外汇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卖出调剂外汇凭证号码,将申请书的一份及客户用汇证明做为卖出调剂外汇凭证第一联外币支出传票的附件;另一份做为卖出调剂外汇凭证第二联外币借记通知的附件与第四联人民币贷记通知一起送当地外汇调剂中心,送交外汇调剂中心的申请书及借、贷记通知书均应加盖“居民外汇调剂代办处业务专用章”。
二、会计核算手续:
1.外汇调剂中心在其指定的结算银行开立美元、港币现汇户和现钞户及配套人民币专户,拨来铺底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或其他有关科目)
美元/港币/人民币
贷: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
美元/港币/人民币
2.调入外汇
(1)客户以美元、港币汇入汇款、托收收回款项、外汇存款或现钞来我行办理、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业务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834汇入汇款 美元/港币
或:818活期外汇存款 美元/港币
或820定期外汇存款 美元/港币
或701现金 美元/港币
或其他有关科目 美元/港币
贷: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
美元/港币
注:如调入现钞,应贷记现钞户(或通过钞买汇卖转入现汇户)。
借: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调剂价)
人民币
贷:701现金或其它有关科目 人民币
(2)客户以其它外币现汇或现钞来办理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业务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通过汇买汇卖(或钞买汇卖)套算成美元后,再办理调剂,其会计分录为:
借:834汇入汇款 外币
或701现金 外币
或其他 外币
贷:921外汇买卖 外币
借:921外汇买卖(汇买价或钞买价) 人民币
贷:921外汇买卖(美元汇卖价) 人民币
借:921外汇买卖 美元
贷: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
美元
借: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调剂价)
人民币
贷:701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 人民币
3.调出外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因私出境购买调剂外汇的规定》和《关于境内居民因特殊情况用汇的内部审批规定》中的供汇标准向客户供汇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701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
人民币
贷: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调剂售出价) 人民币
借: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 美元
贷:701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 美元
本行代外汇调剂中心调出美元现汇或现钞应分别借记“943同业往来”科目下“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相应的美元现汇户或现钞户。
4.每日营业终了,各代办行、处应按照“943同业往来”科目下“代办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当日本系统行代办的借、贷方发生额的0.2%,计收代办费,其会计分录为:
借: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 人民币
贷:973金融系统往来收入--(12)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代办费
人民币
5.我行系统内的非结算行受托代办境内居民卖出外汇(非结算行不得代售境内居民用汇),申请书为三联,一联留底,其他二联送结算行。应于当天业务终了(最迟于第2个工作日)及时代买入的外汇(含现汇和现钞)和垫付的人民币,通过辖内联行往来划转上级结算银行,同时将“买入调剂外汇凭证”中的第一至四联和“境内居民卖出外汇申请书”二联加盖“代办处业务专用章”后,随辖内联行报单一起寄送上级结算行,另一联申请书联行往来借方传票附件。会计分录:
买入时,会计分录同上述(二)调入外汇,只需将科目“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改为“904辖内往来”,划转结算行。
借:834汇入汇款 美元/港币
或818活期外汇存款(820定期外汇存款) 美元/港币
或701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 美元/港币
贷:904辖内往来 美元/港币
借:904辖内往来 人民币
贷:701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 人民币
结算行收到辖内非结算行代办处的联行报单及所附“申请书”和“买入调剂外汇凭证”一至四联,经审查无误后,视同本行买入调剂外汇业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904辖内往来 美元/港币
贷: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
美元/港币
借: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
人民币
贷:904辖内往来 人民币
非结算银行代办处买入外币现钞时应与现汇区分开来,分别划转,并在银行报单中注明“调剂现钞”字样,结算银行收到非结算银行注有“调剂现钞”字样的联行报单,应记入外管局(或调剂中心)在本行开立的外币现钞帐户。
代办手续费的划分,由结算行与非结算行代办处相互商定。
6.当地中国银行受托作为结算银行,接受其他专业银行移存代外汇调剂中心买入调剂外汇,应通过该专业银行在我行开立的外汇帐户办理结算,人民币资金通过同城交换(或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帐户)办理结算,业务处理手续比照上述(五)系统内非结算行向上级行移存手续办理。会计分录:
收到××银行交来支付外汇凭证时:
借:943同业往来--××银行户 美元/港币
贷: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
美元/港币
收到划来的人民币资金时,
借: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 人民币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或943同业往来--移存行) 人民币
其他专业银行如移存外币现钞,应记入外汇调剂中心在我行开立的现钞户,或按约定以当日外管局公布的钞买汇卖价折成现汇记入其现汇帐户。
各专业银行附来的附件应做为相应的外汇调剂专户传票记帐通知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