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对全省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进行监督核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全省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一步做好监管工作,确保依法设立、规范运作,推动全省拍卖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4号)有关规定,现就2005年度全省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监督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在从事拍卖活动中,有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行为。
(二)是否具备拍卖企业或拍卖分公司设立条件;企业注册资本、办公场所及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等情况。
(三)是否依法取得了省商务厅核发的《拍卖企业设立审核许可证》或《拍卖分公司设立审核许可证》;有无私自变更核准事项的行为。
(四)有无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采取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五)拍卖企业是否存在成立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纳税证明的情况。
(六)企业制度建立及业务开展等情况。
二、核查范围
2004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
三、核查时间
2006年1月10日-2月20日。
四、核查方法
此次核查采取由省商务厅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联合核查方法进行。核查结束后,要对每个企业出具核查报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视工作进展情况派员到实地进行督导。
五、核查要求
1、要实事求是,认真细致,不得弄虚作假。
2、要依法行政,不得借核查之机吃拿卡要,更不能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3、核查报告要真实,反映问题要准确,并由核查人员签字。
4、对核查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省商务厅收回《拍卖企业设立审核许可证》或《拍卖分公司设立审核许可证》。
5、各企业要积极配合核查工作,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核查。
6、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认为向核查人员提交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核查人员对在核查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的内容,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7、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核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好本地的核查活动。要将核查事项及时通知本地相关企业,认真做好核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