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6]4号
各区县人事局、规划分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85号)文件精神,北京地区(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除外)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条件
2005年10月13日前,在工程设计单位长期从事冶金专业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冶金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冶金专业工程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冶金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冶金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聘担任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或(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冶金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冶金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冶金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9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冶金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冶金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冶金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④1970年12月31日前,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冶金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冶金专业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的大型工程项目2项及以上,或大型工程项目1项和中型项目3项及以上,或中型项目6项及以上冶金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②在具有甲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负责冶金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职务,负责冶金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冶金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达到本办法(2)'技术业绩和资历'中第①项规定的业绩,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冶金专业)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冶金专业优秀工程设计、本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申报时间及地点
考核认定申报时间:2006年2月13日至24日(节假日休息)
考核认定申报地点: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二七剧场路东里新11号楼二层北段)
联系电话:68048242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符合考核认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见附件一)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申报材料各页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书或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员名单。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原始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签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考核认定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员可从北京市人事局网站(www.bjp.gov.cn)、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www.bjghw.gov.cn)和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bjpta.gov.cn)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审核申报材料清单》和《申报证明材料(复印件)目录》,要求使用A4纸打印并装订。申报人员应如实填写,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盖章,按要求填写《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将《汇总表》电子版及所有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到申报地点。
(三)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核,北京市人事局复审后,统一报送冶金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初审。
(四)初审合格人员的测试工作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另行通知。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二)对于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单位的申报权及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1、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略)
2、审核申报材料清单(略)
3、申报证明材料(复印件)目录(略)
4、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略)
二○○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