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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利率管理暂行规定》中“擅自”一词如何解释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07 生效日期: 1992-01-0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复[1992]5号
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你行(91)银发字第46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为了依法加强利率管理,我行于一九九○年十二月发布了《利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它是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对利率进行监督与管理的直接依据。《规定》第五章二十、二十一条中所指的擅自降低、提高或以变相形式降低、提高存、贷款利率,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规定的存、贷款利率水平和规定的利率浮动幅度之外,自行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或以变相形式提高、降低存、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在历次调整存、贷款利率时,对调整的项目、档次及执行时间等,都有明确规定。所有金融机构都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国家的利率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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