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价服务[2006]3号
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防办、省测绘局,兰州、白银、武威市物价局:
为支持窑街等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征收窑街等矿区采煤沉馅区综合治理项目有关费用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56号)规定,现就减免相关收费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收、免收的收费项目标准
(一)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程质量监督费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253号)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执行。即:
1、砖混、砖木、简易结构兰州市(含五区)1.26元/㎡,其它市、州1.47元/㎡,各县1.68元/㎡;
2、框架、框剪、剪力墙等结构兰州市(含五区)八层以下1.40元/㎡,八层以上(含八层)1.54元/㎡,其它市、州八层以下1.68元/㎡,八层以上(含八层)1.75元/㎡,各县八层以下1.82元/㎡,八层以上(含八层)1.96元/㎡。
上述收费无法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全省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含设备价)的0.98‰计收。
(二)工程定额编制测定费
工程定额编制测定费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甘价房地[2001]157号)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执行。即:收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的0.75‰计收。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在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服务[2005]229号)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按省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
(四)土地评估费、勘界费
1、土地评估费在原省物委、省土地局《印发<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价房地[1995]24号)规定的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执行。
2、勘界费(界线测绘费用)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的界线测绘工程产品价格的基础上降低30%执行。
(五)房屋拆迁管理费
房屋拆迁管理费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征地管理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房地[2001]222号)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执行。即:
1、拆迁住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按被拆除物的建筑面积计收,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1.47元,省辖地级市(不含兰州市)每平方米1.96元,兰州市每平方米2.45元。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收。
2、拆迁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按上述规定标准的1.4倍计收。
(六)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上述减免政策执行范围为窑街、天祝、靖远、阿干等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所涉及到的各项目的收费,各相关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并保证工作质量。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减免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按规定免收、减收和降低标准而继续按原标准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从严查处。
二○○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