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一起存款纠纷案件中涉及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19 生效日期: 1996-06-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6]27号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
  你行农银办[1996]52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储蓄存单(折)是存款人与储蓄机构之间存款关系的合法、有效证明,对于伪造、涂改的存单,储蓄机构不仅没有支持存款的义务,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 三十八 条的规定扣留存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你行请示中,北京北奥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北奥公司)将未填写收款人的支票交付谢志强,由谢志强交付中国农业银行大厂县支行(以下简称大厂农行)办理转存款。大厂农行根据谢志强填写的结算凭证,办理并向谢志强交付了以支票付款人“北京北奥广告公司”名称缩写“敖广司”为存款人的存单和存折,应视为大厂农行与北奥公司之间建立了存款合同关系,北奥公司可持真实存单(折)向大厂农行要求支付存款。现该笔存款已由谢志强持真实存单(折)全部支取完毕,大厂农行对北奥公司的存款给付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北奥公司无权再向大厂农行主张权利。

  三、北奥公司为规避有关储蓄管理法规禁止公款私存的规定,将公款以公司名称缩写“敖广司”名义转为储蓄存款,违反了储蓄管理法规;对违反储蓄法规的行为,应由人民银行对有关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北奥公司与大厂农行之间的存款关系。

  四、《银行结算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支票一律记名。支票签发人将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交付他人,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厂农行对北奥公司的资金损失没有过错,不应对北奥公司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