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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工业园加快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31 生效日期: 2005-12-31
发布部门: 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 [2005]8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体制、优化环境,促进威海市工业园(以下简称市工业园)加快发展,将其打造成全市制造业聚集区,现就市工业园的投资和管理体制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工业园是全市制造业基地的重要载体,主要承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技术、无污染的大型内、外资制造业项目。外资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美元,内资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国家级开发区水平。 
  二、市工业园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市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各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市工业园的发展,协助做好招商、征地、拆迁和项目报批等工作。对进园项目招商引资的考核和奖励等,归属引进单位。 
  三、市政府对市工业园建设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经批准进园的项目实行优先供地。 
  四、市工业园要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吸引项目进园落户。凡进园的内、外资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除了享受国家和省现行的税费等各项优惠政策外,由受益财政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扶持,其综合优惠水平,原则上要与国家级开发区持平。同时,市政府每年在安排企业技术改造、开拓市场等专项扶持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 
  五、市政府对进园的制造业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它收费,最大限度地实行减、缓、免。具体项目和减、缓、免办法,由市工业园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市工业园项目由市有关部门审批。市行政审批中心在市工业园设立项目代办中心,对进园项目的审批实行全过程的代理服务,对重点项目按照"绿色通道"机制,特事特办。市工业园设立税费代收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水、电、气等行业的经营性收费由中心实行代收代缴。 
  七、市工业园税收实行属地管理,工业园区域内企业税收增长部分,由市和环翠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成。高区、经区及其他市引进的进园项目,形成的地方税收由市、环翠区和引进市(开发区)财政按2.5:2.5:5的比例分成。其中,市内整体搬迁企业形成的税收,企业原所在市区(开发区)财政保留基数,增长部分按上述比例分成。 
  八、市工业园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其办公和事业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单独列支。其它专项投资由市工业园管委会编制报告,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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