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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中几个问题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2-07 生效日期: 1988-12-07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天津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关于“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国家教委外事局,现答复如下:   一、对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应根据国家教委、司法部(87ぉ教外综字第686号《关于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的通知》办理。
  二、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可按你处意见办理,即:(1ぉ如选派单位是县级或低于县级,甲方签字人应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保证人的职务和职称条件可不作硬性要求,但必须是本单位公职人员。(2ぉ保证人在当保证人期间出国的,除临时出国者外,均可要求调换保证人。关于一人能否同时担保几个出国人员问题,我们已向教委提出修改建议,在原规定未修改以前,应尽量避免一人同时担保几个出国人员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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