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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30 生效日期: 2005-12-30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陕发改能源[2005]133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省监狱管理局,陕西煤业集团: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1、严格执行煤炭项目建设程序,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的规定程序审查核准内容,申报煤炭项目。抓紧完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建设总规模200万吨及以上的矿区总体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建设总规模200万吨以下的矿区总体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煤矿单项工程建设要符合已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开发规划要求。 
  2、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充分发挥市场和政策引导作用, 加快整合改造小煤矿,促进其技术管理水平、安全保障和资源回采率等全面提高。 同时,要继续关闭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不符合环保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3、加强对煤炭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符合验收标准的,要及时申请竣工验收。国家规划矿区内煤炭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生产许可证,正式投入生产。提高煤矿建设规模标准,新建煤矿单井井型不低于30万吨/年,回采率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4、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在建煤矿项目的调查和清理工作。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煤炭规划、满足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外部条件落实,但核准文件不齐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核准程序补办手续;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违规新建(扩建)项目,要依照有关规定责令企业立即停建,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善后工作。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调查和清理工作情况及附表于2006年1月底前报送我委。省上将对调查和清理结果进行重点检查。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5]2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近年来,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持下,通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大中型煤矿建设加快,煤炭供应能力迅速提高,有效缓解了"十五"中后期煤炭供应偏紧的局面,虽然当前煤炭需求仍持续旺盛,但仍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求,形成了当前全国煤炭供需基本平衡、价格平稳的良好态势,促进了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但部分地区对煤炭需求增长缺乏科学分析,出现了投资过热、无序建设的苗头和现象。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制定不切合实际的煤炭发展规划及生产建设指标,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有的企业边勘探、边设计、边报批,违反项目核准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有的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给安全生产留下很多隐患;有的煤矿违反煤炭技术政策,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加速煤矿衰老报废。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势必造成煤矿建设失控、生产布局失衡、煤炭总量过剩,矿难事故多发。为加强煤炭基本建设管理,做好煤炭总量平衡,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完善煤炭发展规划 
  各产煤省(区、市)和企业要根据全国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从全局出发,结合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和外部建设条件,抓紧完善本地区和本企业煤炭发展规划,优化煤炭建设布局,合理安排建设规模,指导煤矿有序建设。 
  各产煤省(区、市)要抓紧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勘探开发、单项工程建设的基本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91号)要求执行。 
  二、严格执行煤炭项目建设程序 
  各产煤省(区、市)和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规范煤炭项目前期工作及核准程序。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所在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项目所属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核准或报请国务院核准。其中,建设规模小于60万吨/年的煤炭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具体情况,授权地方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核准。 
  各产煤省(区、市)和企业在国家规划矿区内开展煤炭项目前期工作时,可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煤炭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等问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咨询函。 
  国家规划矿区包括国家已批准总体规划、需要加强调控和具有开发潜力的矿区(详见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国家规划矿区目录。 
  各产煤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炭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符合验收标准的,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国家规划矿区内煤炭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生产许可证,正式投入生产。 
  三、加快煤炭工业结构调整 
  各产煤省(区、市)要依据煤炭发展规划,按照总量调控、上大压小、优化结构的原则,继续推进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保持适度的建设规模,重点建设安全高效大型现代化煤矿,新建(扩建)大型煤炭项目时,必须与周边区域小煤矿资源整合、联合改造相结合。同时,要加快整合改造小煤矿,继续关闭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四、提高煤矿建设规模标准 
  各产煤省(区、市)新建煤矿单井井型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山西省、陕西省、内蒙古30万吨/年;新疆甘肃青海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3万吨/年。国家支持地方结合实际,在上述最小规模基础上,尽量提高新建煤矿规模。 
  五、全面调查和清理在建煤矿项目 
  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在建煤矿项目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煤炭规划、满足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外部条件落实,但核准文件不齐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核准程序补办手续;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违规新建(扩建)项目,要依照有关规定责令企业立即停建,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善后工作。 
  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中央煤炭企业,要立即组织在建煤炭项目的调查和清理工作,并将调查和清理工作情况及附表于2006年3月底前报送我委。我委将对调查和清理结果进行重点检查。 
  附件: 
  1、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目录(2005年版)(略) 
  2、在建(改扩建)煤矿项目调查及清理表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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