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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赴澳大利亚自费留学生申办经历公证涉及几个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5-12 生效日期: 1989-05-12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沪司公管发字(1989ぉ第10号《关于对赴澳大利亚自费留学生申办经历公证涉及几个问题的请示》函收悉。关于办理经历公证中涉及当事人服兵役、服刑、待业及受过劳动教养等应如何表述问题,经研究认为:   一、关于服兵役经历,证词可表述为:“××××年×月至××××年×月依法服兵役。”
  二、关于服刑经历,证词可表述为:“……××××年×月至××××年×月,因犯有××罪,依法服刑”。
  三、关于待业经历,证词可表述为:“……××××年×月至××××年×月在家待业”。
  四、关于劳动教养经历,证词可表述为:“……××××年×月至××××年×月,因××问题,在××地被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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