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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如何解决数字争议的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30 生效日期: 1995-10-3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5]53号
中国银行国际业务部:   你部中银业[1995]558号《关于如何解决数字争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银行在业务操作中填写数字时,为便于认读,一般是从个位数开始,每隔三位数用一分节号“,”分开。但是,分节号不是数字准确与否的法定要件,有无分节号,分节号使用是否适当,不影响数字的大小。如“9,3000”应读作“九万三千”,不应读作“九千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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