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银行、信用社扣划预收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23 生效日期: 1993-06-2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3]19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提出的银行、信用社从借款人账户扣划预收货款收贷应否退还的问题,我们的意见是:不应退还。理由是:
  一、银行、信用社从借款人账户上扣收贷款,属于借贷合同关系,而需方预付货款,供方预收货款,则属购销合同关系,尽管两个合同中的借款人和供货人是同一的,但它在两个法律关系中处于不同的主体地位,不能把不同的法律关系以及不同主体关系混为一谈。

  二、银行不承担对借款人账户资金来源性质进行审查的责任。只要银行、信用社未参与借款人的欺诈活动,对借款人的到期贷款,均有权按借贷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存款中扣划收贷。

  三、银行、信用社扣划到期贷款是根据借款合同的事先约定办理,不能以借款人是否同意归还为条件,否则,就无法保护银行、信用社的信贷资金安全。

  四、银行、信用社扣划的是借款人账户上属于借款人占有支配的资金,与预付货款人无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银行、信用社损害预付货款人的权益问题。因而银行、信用社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供方违约,应按购销合同约定由供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发生纠纷,也只是供需双方的事,与银行、信用社扣款无任何法律关系,需方起诉银行、信用社,是没有理由的,不具备起诉条件,法院也不应受理。

  五、至于预付预收货款的所有权转移问题(这本不属于金融法范畴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无论是从理论上探讨,还是从实际做法来观察,预付预收货款一旦进入预收货款人(供货人)的账户,就由收款人支配使用,与预付款人脱离所有权关系,存续的只是购销合同关系。

以上意见,供参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