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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9 生效日期: 2005-12-29
发布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沈地税发[2005]202号
地税各分局,县(市)局;国税各分局,县(市)局: 
  为认真落实《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国税发[2003]204号)文件精神,做好2006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对2006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定时间与步骤 
  (一)准备阶段 
  2006年1月4日至31日,各基层局自行组织,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189号),由地税局负责组织向有评定资格的纳税人发放《沈阳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国税、一份报地税),国、地税各基层局分别受理纳税人《沈阳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审批表》。 
  (二)综合评定阶段 
  1.2006年2月6日至25日,各基层局要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189号)文件中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填制《辽宁省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审批表》,初步评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2月25日之前将评定为A、D级的纳税人名单及其辽宁省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审批表上报各自市局。 
  2.2006年2月25日至3月10日,市国、地税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各自基层局上报的共管户A、D级的纳税人进行联合审定。 
  (三)结果公布阶段 
  从2006年3月10日至30日,沈阳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共同评定为A、D级的纳税人,由市国、地税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 
  二、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2006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基层局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按照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成立相应的区、县(市)联合领导小组,组成专门的评审办公室,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基层局在评定中要同时考虑纳税人2004-2005年度纳税额度的多少及税负的高低,要将A级纳税人比例控制在有资格申请评定纳税人的0.5%左右。 
  (三)各基层局要认真学习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189号)文件,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真正了解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意义。 
  (四)此项工作由综合业务(征管)科牵头。各基层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要按照纳税信用等级标准认真评定纳税人等级,共同做好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国、地税基层局上报市局A、D级的纳税人名单要保持一致。 
  (五)办理税务登记未满二年的纳税人和定期定额纳税人不在信用等级评定范围之内。对仅属于地税管户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地税局负责。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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