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土资办[2005]11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工商银行实施整体重组改制,组建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复函》(国土资函〔2005〕862号),中国工商银行重组改制涉及的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原用途以国家作价出资方式投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切实做好中国工商银行在我省境内分支机构的土地变更登记工作,规范土地变更登记内容,现就有关土地变更登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出发,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及辖属分支机构在各市、县(市、区)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工作。
二、各地可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及辖属支行提供的已依法办理机构更名登记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复函》(国土资函〔2005〕862号,见附件)以及土地登记所需的其他材料等受理土地变更登记,依法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作价出资土地转增国家资本金批准文件系机密文件,不作土地变更登记要件)。
三、变更登记有关内容:
(1)'土地使用者'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或**支行'。
(2)'使用权类型':原是划拨土地的,由原'划拨'变更为'作价出资';原是出让土地或已补办出让手续的,则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3)'使用期限':作价出资的,使用期限按同类用途的土地出让法定最高年限设定;出让土地的,按原登记内容填写'终止日期'。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复函》(国土资函〔2005〕862号)(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