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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督办工作的要求,结合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办公室是督办工作机构。办公室应确定人员负责督办事宜的协调落实、督促检查和综合反馈工作。督办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其它内设机构应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此项工作。
第三条 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重要文件、电报规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有关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上级和本级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六)信访要件等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 督办工作主要程序
(一)分解立项。根据督办内容涉及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二)登记分发。对督办工作任务进行登记,填写督办单,转承办单位落实。
(三)督促检查。督促各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所承办的工作任务。除采取电话督查和信函督查等常规督查方式外,对决策实施和工作部署落实中涉及全局或落实有难度的问题,可采取实地督查、联合督查、协调督查等方式进行落实。
(四)综合反馈。承办各项督办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负责起草反馈意见或报告,报局办公室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由办公室向局领导报告落实情况或呈送局领导阅批;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原单位重新办理后上报。
第五条 督办工作时限要求
(一)督办事项有进度和时限要求的,按照进度和时限要求办理。
(二)督办事项无规定时限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特急件办理必须自承办单位接到承办事项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件办理必须自承办单位接到承办事项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普通件办理必须自承办单位接到承办事项起7-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个别情况,经局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三)督办事项有特殊要求的,由办公室提出特殊的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
第六条 要建立和完善督办工作的各项制度
(一)领导督办责任制度。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是落实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督办工作的落实负总责。
(二)督办工作责任制度。系统各级办公室是督办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内部实行分工负责制,重点抓好催办这一工作环节。各承办部门是督办工作的具体落实部门,对所负责的事项,要按规定要求认真抓好落实,重点抓好反馈这一工作环节。在反馈承办情况时,要力求做到快速、准确、精炼、规范。
(三)请示报告制度。各承办部门在督办事项办理过程中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重大问题或新情况,要随时请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下步措施。
(四)检查通报制度。办公室要采取多种督促检查方式,随时掌握各部门所承办的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对抓落实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努力或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加强督办网络建设。要逐步建立系统内各部门协调配合、上下贯通、高效灵敏的督办工作网络,确保高效率地落实和反馈。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