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建发〔2005〕199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在哈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近年来,我市发生多起因深基坑施工危及毗邻建筑,造成毗邻建筑基础下沉、塌陷、墙体裂缝甚至倒塌,致使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和损失,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加强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加强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毗邻建筑安全,保证经济建设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加强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建设工程基础靠近原有建筑物,且低于其基础深度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与相邻建筑物产权单位签署保护毗邻建筑协议,预先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原有建筑物主体安全。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要将保护毗邻建筑协议及采取的保护毗邻建筑安全措施报市建设安全监察站备案。
二、建设单位在提出设计任务书时要有对毗邻建筑的安全保护要求,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要做出《毗邻建筑保护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制定《毗邻建筑安全保护施工方案》。
三、勘察单位要根据委托单位提出的要求对毗邻建筑物附近地质状况的勘测;提供的勘察文件要满足对毗邻建筑采取技术保证措施的需要。
四、一、二级深基坑的支护应由有相应岩土工程资质的单位设计与施工;设计单位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并提出防范事故的指导意见;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提出保证施工安全和防范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加强对深基础施工图的审查,重点审查深基坑施工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并将审查意见与《毗邻建筑保护设计方案》报市建委勘察设计处备案。
六、《毗邻建筑安全保护施工方案》需经市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论证,报市建设安全站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要对施工单位执行《毗邻建筑安全保护施工方案》情况加强监理,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拒不整改的,上报市建设安全监察站。
八、施工单位在深基坑施工前应详细调查、分析、核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勘察资料、原有地下管线及毗邻建筑基础资料,并根据现有条件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基础上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九、施工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及边坡支护施工过程中,要进行支护体系、毗邻建筑的沉降、位移监测,地下水位监测,随时掌握动态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支护体系和毗邻建筑的安全。
十、施工单位要按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对已开挖深基坑的防坠落、防雨、防水和排水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十一、施工单位要加强深基坑施工管理,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各级领导的管理责任,科学组织,合理安排,确保深基坑施工安全。
十二、违反上述有关规定造成危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十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