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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对海南省交通厅要求明确港口工程试运行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07 生效日期: 2006-09-07
发布部门: 交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厅函水[2006]221号

海南省交通厅:
  你厅《海南省交通厅关于明确港口工程试运行有关问题的请示》(琼交工程(2006)16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新建码头试运行经营许可的问题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规定,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竣工验收证(明)书。《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规定,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工程交工验收后、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到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具备试运行条件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暂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换发正式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港口经营许可证》(暂定),并不予换发正式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关于危险品码头办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问题
  对于申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新建码头,具备试运行条件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办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暂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换发正式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暂定),并不予换发正式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交通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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