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7 生效日期: 2005-12-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发[2005]40号

  为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对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I号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6年2月15日起,每天7时至20时,高污染车辆不得在本市内环线以内(含内环线)高架道路、延安路高架道路、沪闵路高架道路上行驶(在本市逗留7日以内的外省市过境车辆除外)。 
  二、自2006年10月1日起,每天7时至20时,高污染车辆不得在本市内环线以内(含内环线)的高架道路和地面道路、延安路高架道路、沪闵路高架道路上行驶(在本市逗留7日以内的外省市过境车辆除外)。 
  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