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征求《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规定》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6 生效日期: 2001-04-2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2001]28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广东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规范拟保留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的行为,保障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行已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草拟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规定(讨论稿)》(见附件)。现送上,请就有关内容提出意见,并于5月30日前书面反馈我行。
  联系人:李招军?
  联系电话:010-66194481、66016748(传真)?
附件: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信托业务,保障资金信托各方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金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办理的信托财产为资金时的信托业务。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联法规    

    第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为委托人制订信托计划。
  前款所称信托计划,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为实现信托目的而制订的、关于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及信托收益分配等内容的计划。


    第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按照“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办理资金信托业务。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资金信托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资金信托的经营规则

    第六条 资金信托包括: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业务;
  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委托、共同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的信托业务。


    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资金信托操作规则;?
  (二)有严密、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
  (三)有为经营资金信托而设置的资金保管、运用、管理和信息处理等内设机构;?
  (四)有具备资金信托管理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5名以上(含5名)获得《信托经理从业证书》的信托经理;?
  (六)有具备资格的法律、会计和专业技术人员;?
  (七)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
  (八)最近2年无违规行为记录或者因违规经营而被有关部门处罚的记载;?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须与委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第九条 资金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资金信托目的;?
  (三)资金信托类别;?
  (四)信托资金金额;?
  (五)资金信托期限;?
  (六)资金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资金信托资金运用、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八)资金信托利益的分配分式;?
  (九)信托投资公司的报酬;?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和有关管理费用的核算;?
  (十一)资金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仲裁方式;?
  (十五)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资金信托合同期满,委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及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自动终止。
  资金信托合同期限内,委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及受益人未经三方同意,不得改变信托合同约定的事项。但信托投资公司未按信托合同约定运用信托资金的除外。


    第十一条 资金信托合同期限内,经委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及受益人同意,委托人、信托投资公司或受益人可以请求修改资金信托合同。但资金信托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修改不得违反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资金信托计划。


    第十二条 资金信托合同期限内,委托人可以转让所持合同,并由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可依照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由委托人确定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或由其代为确定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信托合同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由委托人确定信托资金管理方式的单一资金信托,可以依照前款所述信托合同进行。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由其代为确定信托资金管理方式的单一资金信托,应遵守《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 四十六条和其他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须制订资金信托计划,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事先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资金信托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同意、延缓、修改或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的集合资金信托,信托目的、规模和期限与已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事先备案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致时,可以不办理事先备案手续,但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第十七条 资金信托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托计划名称:***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规模;?
  (三)信托计划的期限;?
  (四)信托计划目的及信托资金运用计划;?
  (五)信托计划的风险揭示;?
  (六)信托计划的费用管理;?
  (七)信托计划的收益分配;?
  (八)信托计划的终止;?
  (九)信托计划期满时信托财产的分配;?
  (十)信托计划合同样本;?
  (十一)信托计划推介人及信托计划推介方案;?
  (十二)信托计划执行经理业绩介绍及简历;?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资金信托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后,信托投资公司可向委托人推介,推介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推介期满,加入资金计划的委托人的资金超过计划规模80%的,该信托计划方可成立。
  信托计划的推介人可由信托投资公司担任,或由设立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投资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联合担任。


    第十九条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加入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存入商业银行的专户中,推介期满时,将资金本息一同转入资金信托计划指定的银行专户。推介期内的资金利息,归委托人所有。


    第二十条 推介期满,加入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的资金未超过批准规模80%的(含80%),该信托计划不得成立,信托投资公司须承担推介费用,并负责通知委托人于推介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取回资金的本息。


    第二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不同资金信托计划,应当分别设账,分别管理,独立核算。


    第二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运用信托资金:存放银行、贷款、拆放同业、投资、购买上市和非上市有价证券等。


    第二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运用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资金时,可以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资金进行组合运用。但采取贷款和拆放同业方式运用信托资金时,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和同业拆借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运用集合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单个信托计划购买国债和存放银行的比例,不得低于该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的10%;?
  (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不得超过单个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的10%;?
  (三)单个信托计划投资于单个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四)不得对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进行贷款和投资,但高科技风险投资不在此限;?
  (五)不得对关联人或信托投资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进行贷款或投资,但信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对单个企业的贷款不得超过单个信托计划总额的15%;?
  (七)同一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不同资金信托计划,不得向该公司在运用自有资金或其他信托资产时,已发放贷款、投资或持有证券的企业贷款,但信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九)拆放单个金融机构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的20%;?
  (十)人民银行关于同业拆借的有关规定;?
  (十一)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在公司内设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信托资金运用、托管部门。
  信托资金运用部门与信托资金托管部门应当分别由信托投资公司的不同管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应依据信托合同或信托计划约定的资金管理方式或资金运用比例进行信托资金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 信托资金托管部门应当为不同的信托合同或信托计划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并具有下列义务:
  (一)安全保管信托资金;?
  (二)执行信托资金管理人的指令;?
  (三)发现信托资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信托合同约定时,须拒绝执行指令,并立即书面告知公司管理者;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单一资金信托时,可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确定最低信托期限和最低信托规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时,接受的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信托期限不得低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资金信托,可以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收取手续费或者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收取佣金。

 

关联法规    

    
第三章 资金信托的信息管理与信托财产分配

    第三十条 经营资金信托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分别不同信托计划或信托账户,编制如下报告书:
  (一)每季度结束后的一周内,编制资金信托运用组合报告书;?
  (二)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编制信托资产报告书。


    第三十一条 资产运用组合报告书应载明组合分类比例,前10名投资、贷款,信托投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信托经理变动说明及信托资产组合重大变更说明等项目的明细。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受益人或前二者委托的人有权随时查阅第三十条所列资料。


    第三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资金信托时,应当将第三十条所述资料在编制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
  经营集合资金信托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第三十条所述材料放置信托计划推介场所供委托人、受益人备查。委托人、受益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信托财产分配,依据信托合同约定可采取现金、维持原状的财产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定期或信托期满后一次分配。


    第三十五条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期满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委托人或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采取实物方式分配的,信托投资公司需于信托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委托人或受益人之间的过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单一资金信托期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报告,并经委托人或受益人同意后执行,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集合资金信托期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执行报告和信托财产分配报告,经委托人或受益人同意后执行,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合同约定上述报告材料需经有资格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财产分配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取回应得财产。
  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投资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利息等形式的收益属委托人或受益人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第四章 资金信托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须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的规模总额应当与其管理能力和信托经理数量相适应。


    第四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因违反信托合同约定,或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资金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的损失,由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第四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变更集合资金信托的资金信托执行经理,应于变更日前10个工作内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 59条的规定,对资金信托经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信托经理从业证书》。

    关联法规    

    第四十四条 经营资金信托的信托投资公司除应按《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要求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和资料外,还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托账户和上季度资金信托计划执行汇总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5个工作日内,报送全年信托账户和信托计划汇总表。


    关联法规    

    第四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妥善保存资金信托的全部资料,保存期不得短于20年。


    第四十六条 人民银行可随时查看或者调阅资金信托有关资料,或者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就有关情况提供书面说明。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经营资金信托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理》负责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    

    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办理的资金信托,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责令退还所筹资金及其利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取消2年以下经营资金信托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资金信托的,责令其改正,有违规所得的,没收违规所得,并对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处取消其金融从业资格5年以下处罚。


    第五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未按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要求(一)处理并发布资金信托信息,(二)所发布信息与事实相违背,(三)未如期提供信息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委托人和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前款(一)(二)(三)所列情形,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可对其给予如下处罚:限期改正,停办资金信托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人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取消其信托从业资格5年以下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第三十四至三十八条规定分配信托财产,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停办部分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人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取消其金融从业资格5年以下处罚。委托人、受益人由此所受的损失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第三十九至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停办部分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人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取消其金融从业资格5年以下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颁布前信托投资公司办理的与资金有关的业务,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规范为资金信托。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