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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3-09 生效日期: 1983-03-09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事局:
  你局苏人四(82)131号函悉。关于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规定的考验期。劳动保险旨在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的生活,为了不致影响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我们意见,退休职工在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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