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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农村股份合作基金联合会风险处置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9 生效日期: 2001-04-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2001]228号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你分行《关于汉中市农村股份合作基金联合会股民围攻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有关情况的报告》(西银发[2001]85号)收悉。对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农村股份合作基金联合会风险问题,总行领导极为重视,戴相龙行长和史纪良副行长都做了重要批示。要求你分行迅速采取措施,化解风险。为进一步落实总行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分行应高度重视,采取措施,迅速平息事端,化解风险。要在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原汉中市汉台区农村股份合作基金联合会的撤销工作;加大资产清收、依法追究责任、打击各种金融犯罪等工作。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要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二)为确保社会稳定,同意陕西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你分行的意见,由总行增加你分行3000万元再贷款,用于解决应由人民银行自身承担的损失问题,并于4月25日前兑付该基金联合会的自然人债务。具体兑付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借款期限一年,利率2.25%,借款到期后由你分行通过加大追收金大城市信用社新星街营业部的贷款偿还。
  (三)请你分行尽快与陕西省人民政府签订有关协议,明确由当地政府负责清收资产(特别是人民银行负责的这部分资产),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收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损失。(四)原汉中市汉台区农村股份合作基金联合会主要责任人徐滔发放了大量不良贷款,造成重大损失,你分行目前仍未作任何处理;对风险的形成负有监管严重失职责任的人民银行汉中中心支行有关责任人员处分过轻。请你分行重新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总行同意后再给予处分。
  (五)你分行要认真按总行《关于陕西省辖内城市信用社分类处置方案的批复》(银复[2001]51号文)的有关要求,提请陕西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决策,做好金大城市信用社的撤销工作,以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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