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7 生效日期: 2005-12-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办转字[2005]199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三、对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五、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