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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6 生效日期: 2005-12-26
发布部门: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琼商务运[2005]386号

各市、县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 


  为了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简称:《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当前二手车流通市场的实际,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全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竞标择优的原则进行,防止重复建设、浪费资源。 
  二、二手车机构设立与经营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设立,应当具有相应从业人员及具备相关条件,同时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60天内填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qcscjss.mofcom.gov.cn填写),并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备案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以书面报送省商务厅备案。原先已批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需补办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不能从事经营活动。逾期不备案的,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对外公布。 
  工商部门和商务部门定期对取得经营二手车执照的企业和已备案的企业互通情况,加强管理。 
  外商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或者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以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必须按规定经省商务厅初审并报国家商务部核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 
  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为进入市场的经营主体和进入市场交易的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场所、必备的设施和证件查验服务,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切实为客户提供完备的服务。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和评估。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向省商务厅申请《二手车评估核准证书》,凭该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手车鉴定评估实行双方自愿原则,但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过鉴定评估后,凭《二手车鉴定评估结论书》(由省商务厅监制)及相关材料办理过户手续。 
  四、二手车交易过户。二手车过户凭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出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按规定需提供的相关证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二手车直接交易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交易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的服务费,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开具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经销、拍卖二手车时,只能开具经本企业经销、拍卖二手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经纪机构中介、消费者直接交易的二手车开具销售统一发票。 
  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以及《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资质开统一发票的企业,必须在查验证件齐备无误后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否则,将负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领购、使用和管理等具体规定由省国税局另行制定。 
  五、取消《海南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书》。从2005年10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一律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此前出具的《海南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书》和《二手车鉴定评估结论书》办理转移登记继续有效,10月1日后二手车交易已出具《海南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书》的,应到原交易市场换发《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各交易市场要善始善终地做好交易情况统计报送及剩余《海南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书》的清理核销工作。 
  六、经营服务。二手车交易市场、有资质经销二手车的企业应建立完备的档案资料,在经销二手车时,必须向买方提供真实情况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公示,接受消费者的咨询与监督。 
  七、统计报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必须建立二手车进、销台帐,按类型填好报表(《二手车购销月度情况报表》、《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统计数据通过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并同时以书面向省商务、工商、国税部门报送报表。 
  八、信用管理。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建立二手车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对诚实守信企业,颁发年度诚信流动牌匾;对不照章纳税、违规经营、不按时报送报表等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对外公布;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九、汽车行业协会要积极开展工作。省汽车行业协会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努力拓展工作;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应支持海南省汽车行业协会开展相关的业务工作,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凡与国家商务部等4部门2005年第2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第693号文及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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