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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金融监管中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25 生效日期: 1994-03-2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4]10号

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
  你行转来的“关于我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金融机构设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 条及第 条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有权制定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其分支机构在各自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责,具体领导和管理本辖区的金融事业。因此,你行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金融管理规定,制定本辖区的具体业务规章,以及对本辖区的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

  二、经审查,你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金融机构设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未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和规章,因而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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