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复[2001]60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你分行《关于在江苏省试点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请示》(南银发[2001]72号)收悉。同意你分行上报的《在江苏省试点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同意在张家港、江阴、常熟、武进、扬中、通州6市中选择2至3家先行试点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试点工作由你分行为主认真组织落实。
二、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条款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实施,不得降低标准。
三、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分为组建、组建验收、筹建和开业四个阶段。申报程序和申报文件目录按本批复附件规定执行。
四、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和管理工作,请你分行起草《江苏省县(市)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县(市)农村商业银行示范章程》,报总行审核同意后执行。
五、县(市)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中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申报程序和申报文件目录
一、申请组建
由县(市)农村信用社向人民银行申请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经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中心支行和分行逐级审核同意后报总行审批。
分行上报总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申报文件包括:
(一)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关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请示(含对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资产评估认定和净资产处置方案、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
(二)县(市)农村信用社关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申请。
(三)县(市)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关于同意将县(市)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决议。
(四)县(市)政府关于同意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意见。
(五)关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关于对县(市)农村信用社资产评估、认定和净资产处置的工作方案(含资产评估、认定的目的、原则,对评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评估基准日,净资产处理意见,工作安排等)。
(七)农村商业银行筹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工作单位、职务及简历。
(八)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请组建验收
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组建后,组成农村商业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并履行职责,经人民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认定,做好净资产处置等有关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后,由农村商业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向人民银行提出组建工作验收申请。经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中心支行和分行对组建工作审核同意后,报请人民银行总行组织验收。
分行上报总行关于对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进行验收的请示文件包括:
(一)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关于对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进行验收的请示。
(二)人民银行分行对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的审核意见。
(三)农村商业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建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中介机构对县(市)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评估、认定报告。
(五)县(市)农村信用社净资产确认书。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三、申请筹建
经人民银行总行对组建工作验收合格后,由农村商业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向人民银行提出筹建申请。经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中心支行和分行审核同意后报总行审批。
分行上报总行关于农村商业银行筹建申请文件包括:
(一)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关于筹建农村商业银行的请示。
(二)农村商业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筹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申请。
(三)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协议书。
(四)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方案(含拟筹集注册资本金数额,股权设置和股金筹集方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方案,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方案、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方案,机构调整方案及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五)其他有关材料。
四、申请开业
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农村商业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项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由农村商业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向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农村商业银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在选举或聘任前任职资格须事先报经人民银行总行初审同意)。经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中心支行和分行审核同意后报总行审批。
分行上报总行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开业申请文件包括;
(一)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开业的请示(含对各项筹建工作的审核意见)。
(二)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关于对农村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意见的请示(农村商业银行新设立时,总行负责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审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分行负责审核)。
(三)农村商业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开业的申请。
(四)农村商业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筹建工作的报告。
(五)农村商业银行章程草案。
(六)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名册(含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七)中介机构出具的股东资格审查证明。
(八)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和实收资本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九)农村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任职资格申请表、离任审计报告及身份证、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工作单位、职务及简历。
(十一)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录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十二)农村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含人员数量、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及所学专业)。
(十三)农村商业银行职能管理部门设置及其职责方案(含部门目录和主要负责人名单)。
(十四)农村商业银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十五)公安、消防部门对农村商业银行营业场所出具的防盗、报警、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六)农村商业银行创立大会,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含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以及选举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和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的决议)。
(十七)农村商业银行的主要管理制度(含“三会”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办法、人事劳资管理办法、信贷管理办法、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十八)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展计划。
(十九)原县(市)农村信用社的金融许可证正副本。
(二十)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