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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南雄市第一造纸厂死欠税款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3 生效日期: 2005-12-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5]682号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雄市第一造纸厂死欠税款核销的请示》(韶国税发〔2005〕179号)收悉。鉴于南雄市第一造纸厂经法院裁定为破产企业, 1996年至2002年所欠增值税税款共8850000.26元,经法定清算程序,已确认无法追缴。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省局同意对该厂上述死欠税款予以核销。 
  此复。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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